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防智库专家管理办法
2023-05-27 16:59:00来源:类型: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防专家队伍管理,规范专家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更好地为政府、社会、行业及企业服务,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是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的智库成员,在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为政府、社会、行业及企业提供发展战略、技术咨询、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智库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专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
(一)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诚信体系构建及相关专业课题的调研与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行业标准(规范)、检测监理、认证体系等工作;
(三)参与资信等级评价、专业职称评审、安防科技奖励、联合实验室等工作;
(四)参与相关技术研发、项目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与行业相关人才培养、标准(规范)宣贯、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
(六)参与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组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七)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理论研究及技术支持。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四条 专家原则上为单位成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特殊情况的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专家办资格审查和专家委员会评议,报主任委员审核后,报由协会秘书处批准颁发聘书。
第五条 若专家任职单位发生变化时,原推荐单位可向专家办提出更换人选的申请。
第六条 专家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安防智库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敬业求真,主动热心、开拓创新;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各类项目的技术评审、招标评标、竣工验收,宣贯培训、资信等级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安防科技奖及职业资格认证等工作;
(三)、应关注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动态,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熟悉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安防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各类安防行业标准、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具有参与过安防领域工程设计、产品制造、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重大项目的实践经验;
(四)、应积极参加浙江省安防协会、专家委员会所委托的相关工作、会议和活动;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浙江省安防协会、专家委员会安排的相关专家工作,并能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工作和活动;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适当吸纳年轻专家。特殊情况者,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支持认可,按时参加会议及活动;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3)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家聘任流程
(一)每年5月份,申请人向协会专家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防智库专家申报表》;
(二)经专家办资格审查、专家委员会评议,报主任委员审核,经协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秘书处批准,即被聘为安防智库专家,聘期五年;
(三)专家委员会代表协会向专家颁发《聘书》;
(四)被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结果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承担国家、省级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制定,参与重大项目评审、行业资信评定等工作;
(二)、应邀参加省安防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参与决策交流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推荐到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的智库专家,优先推荐参加协会各种专业会议、评优表彰等活动,优先推荐在国内相关行业媒体发表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五)、获取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及技术资料;
(六)、因故不再继续参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
(二)、积极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三)、积极参加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的相关会议、论坛、研讨、授课、培训和各项活动;
(四)、支持协会的有关文集文献、专刊汇编、影像资料等工作;
(五)、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不得以协会、智库专家的名义或专家的身份从事各类商业活动或任何有损协会和专家声誉的活动;
(六)、遵守政府、协会、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协会专家办备案;
(三)专家以协会专家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研发课题),应向协会专家办公室备案;
(四)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专家参加各类活动实行签到打卡制度,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次的活动出席。对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予以解聘。
(五)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家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十二条 专家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专家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专家解聘
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专家办提出,也可由本人提出,主任委员审核后由协会秘书处解聘,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主任委员审核后由协会秘书处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经专家办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3年5月27日经智库专家大会表决通过。由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