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3-05-27 10:47:00来源:类型: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防专家队伍管理,规范专家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更好地为政府、社会、行业及企业服务,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下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开展安全防范领域的发展战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专家队伍,领导和组织专家认真开展工作,完成拟定任务;发挥学科及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以下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政府相关部门;
(二)地方安防行业协会(学会);
(三)安防标准化技术组织、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
(四)安防行业企业;
(五)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在本行业或相关技术领域内享有盛誉的领导、专家学者可担任特邀专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超过3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安防智库专家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安防智库专家大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八条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协会秘书长推荐,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聘请在本行业享有盛誉的领导、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专家办”)是协会内设机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置若干个专业技术组,在专家办统一协调下,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专业技术组的专家人数根据专家领域实际情况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委员批准,专业技术组专家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各专业技术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主任委员提名、该组全体专家以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组长同时担任委员。
第十三条 专家原则上为单位成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特殊情况的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专家办资格审查和专家委员会评议,报主任委员审核后,报由协会秘书处批准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若专家任职单位发生变化时,原推荐单位可向专家办提出更换人选的申请。
第十五条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委员会成员方案,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主任委员或专家办提出换届方案。
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专家委员会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
换届完成后,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协会的发展战略、组织建设、工作规划、重大活动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和指导;
(二)对协会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委托的项目,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及提供的研究成果,论证、评估、审查、评审等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制定专家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工作守则;制定专家评聘的条件、工作流程及方法,做好专家评聘及协会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四)抓好各专业组的建设,指导各专业组有序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培训学习、资信等级评价和交流研讨等旨在提高专家技术水平、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的活动;
(五)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业内技术交流、咨询服务、验收评估,推广安防新技术、新产品;
(六)研究行业培训的内容和方向,指导并参与行业培训工作,协助会员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七)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积极关注行业新技术发展趋势,为行业技术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八条 专家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专家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建议;
(三)制定专家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专家委员会技术文件的起草、分发和存档;
(五)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协调各专业技术组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八)其他主任委员交付的工作。
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法规与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为协会工作;
(三)熟悉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突出的技术专长,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学风正派;
(四)从事安防行业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者,经协会批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级课题研究和标准制定,参与重大项目评审、行业资信评定等工作;
(二)协会优先推荐参与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向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在参与决策交流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优先获取安全防范行业相关技术资料;
(六)因故不再继续参加活动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经考核不能履职,劝其退出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和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办法及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个人不得以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的身份从事各类商业活动或任何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四)支持协会的文献、资料编辑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以便决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通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办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技术组应根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委员、专家和专家办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二十七条 委员或专家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专家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或专家,由主任委员审核后由协会秘书处予以解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以及经秘书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成员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予以表彰。专家推荐单位应对在专家委员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推荐人员适当予以表彰和激励。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协会年度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承接的课题研究专项拨款;
(四)咨询服务费收入;
(五)其他合理收入。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活动费用;
(二)组织开展科研相关活动的费用支出;
(三)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委员、专家的劳务费支出;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预、决算由专家办提出,报主任委员审定,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23年5月27日经安防智库专家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